臺北市大安區.復興374
推估值:每流標一次約降兩成,僅供參考;「已過」拍別為回推、實際成交或流標情形以法院紀錄為準,特拍另可能改採投標減價。
本息平均攤還估算,未計寬限期、開辦費、火險等;實際條件依承貸銀行核定。
土地與建物常「併付拍賣」,須一次投標全案;實際投標金額與範圍以拍賣公告為準。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使用情形 一、拍賣標的3203建號建物現作為市場使用,該空間為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1段107巷45之1號及43之1號打通之開放空間,當初係由上開建物之所有權人決定作為攤位使用,以抽籤決定攤位位置,無成立管理單位,現今剩餘二攤位(水果攤及雞蛋攤)有營業使用,共有人間就攤位分配位置並無書面契約,亦無編號,拍賣持份配對之攤位數亦不確定。債務人程永泰之攤位位於大安路入口第五根樑下方靠近左側第三根柱子;另一個攤位位於前揭之入口第二根樑及第三根樑之間,靠近右側的第二根柱子。債務人周南之攤位據第三人稱位於第二根及第三根樑之下方。債務人賴寶彩之攤位有兩個攤位,分別位於第三根樑及第二根樑之左右側。債務人黃林秀琴之攤位位於第三根與第四根樑之下方,靠近兩扇鐵門處(靠西向鐵門之右側鐵門)。因前揭攤位位置係債務人或第三人陳報且無書面契約,且部分債務人之攤位經通知迄未回覆其坐落位址,如有爭議,拍定人應自行解決,拍賣持份之攤位數如有爭議,拍定人應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 標別: 2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8月20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39299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0年3月9日會輻字第1100002795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4年8月21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43069408號函覆,查詢未有非自然死亡情形;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8月28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149333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債務人陳報之攤位分配位置,有部分位於3203建號建物範圍之外,攤位分配與所有權之表徵並不一致,且各攤位間並無明確隔離之構造物存在,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建物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建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建物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四、拍賣之4876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8月22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46035731號函覆,該建物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拍照列管,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9,3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87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113年司執字296423號 財產所有人:林育如(即林萬成之繼承人)、林嘉員(即林萬成之繼承人)、林嘉峻(即林萬成之繼承人)、林劉素玉(即林萬成之繼承人)、吳陳絲絹、黃麗芳(即黃劉炫妹之繼承人)、黃志偉(即黃劉炫妹之繼承人)、黃琮筌(即黃劉炫妹之繼承人)、吳選(即劉以忠之繼承人)、吳若竹(即劉以忠之繼承人) 、吳淑華(即劉以忠之繼承人) 、吳仁城(即劉以忠之繼承人) 、劉仁龍(即劉以忠之繼承人) 、劉素芬(即劉以忠之繼承人) 、吳春成(即劉以忠之繼承人) 、朱昱誠(即朱榮村之繼承人)、朱昱瑋(即朱榮村之繼承人)、朱錫麟(即朱榮村之繼承人)、朱錫傳(即朱榮村之繼承人)、朱惠真(即朱榮村之繼承人)、陳郭秀霞、陳繼承、陳欽輝、彭梅英、王方玉霞、許順興、鄭秀琴、曾綉絜、葉宸芳、傅湘敏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臺北市 大安區 復興 一 347 2734 10000分之50,940,000元備考 各所有權人權利範圍:「林育如(即林萬成之繼承人)、林嘉員(即林萬成之繼承人)、林嘉峻(即林萬成之繼承人)、林劉素玉(即林萬成之繼承人)」公同共有10000分之16,吳陳絲絹10000分之4,「黃麗芳(即黃劉炫妹之繼承人)、黃志偉 (即黃劉炫妹之繼承人)、黃琮筌(即黃劉炫妹之繼承人)」公同共有10000分之8,「吳春成(即劉以忠、吳選之繼承人)、劉仁龍(即劉以忠、吳選之繼承人)、吳仁城(即劉以忠、吳選之繼承人)、劉素芬(即劉以忠、吳選之繼承人)、吳淑華(即劉以忠、吳選之繼承人)、吳若竹(即劉以忠、吳選之繼承人)」公同共有10000分之4,「朱昱誠(即朱榮村、朱錫卿之繼承人)、朱昱瑋(即朱榮村、朱錫卿之繼承人)、朱錫麟(即朱榮村之繼承人)、朱錫傳(即朱榮村之繼承人)、朱惠真(即朱榮村之繼承人)」公同共有10000分之4,陳郭秀霞10000分之4,陳繼承10000分之4,陳欽輝10000分之4,彭梅英10000分之4,傅湘敏10000分之4,王方玉霞10000分之4,許順興10000分之4,鄭秀琴10000分之4,曾綉絜10000分之4,葉宸芳10000分之4。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建 築 式樣 主 要建 築 材料 及 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 屬 建 物 主要 建 築 材 料及用途1 3204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復興段一小段347地號 -------------- 復興南路一段107巷45之1號7 層 樓鋼 筋 混凝土造一層: 106.64合計: 106.64平台16.62 20分之16 3,550,000元備考 含共同使用部分3262建號之持分。3204建號各所有權人權利範圍:「林育如(即林萬成之繼承人)、林嘉員(即林萬成之繼承人)、林嘉峻(即林萬成之繼承人)、林劉素玉(即林萬成之繼承人)」公同共有20分之1,吳陳絲絹20分之1,「黃麗芳(即黃劉炫妹之繼承人)、黃志偉(即黃劉炫妹之繼承人)、黃琮筌(即黃劉炫妹之繼承人)」公同共有10分之1,「吳春成(即劉以忠、吳選之繼承人)、劉仁龍(即劉以忠、吳選之繼承人)、吳仁城(即劉以忠、吳選之繼承人)、劉素芬 (即劉以忠、吳選之繼承人)、吳淑華(即劉以忠、吳選之繼承人)、吳若竹(即劉以忠、吳選之繼承人)」公同共有20分之1,「朱昱誠(即朱榮村、朱錫卿之繼承人)、朱昱瑋(即朱榮村、朱錫卿之繼承人)、朱錫麟(即朱榮村之繼承人)、朱錫傳(即朱榮村之繼承人)、朱惠真(即朱榮村之繼承人)」公同共有20分之1,陳郭秀霞20分之1,陳繼承20分之1,陳欽輝20分之1,彭梅英20分之1,傅湘敏20分之1,王方玉霞20分之1,許順興20分之1,鄭秀琴20分之1,曾綉絜20分之1,葉宸芳20分之1。 2 4875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復興段一小段374地號 -------------- 復興南路一段107巷45之1號未登記部分7 層 樓鋼 筋 混凝土造一層: 14.93合計: 14.9320分之16 170,000元備考 各所有權人權利範圍:「林育如(即林萬成之繼承人)、林嘉員(即林萬成之繼承人)、林嘉峻(即林萬成之繼承人)、林劉素玉(即林萬成之繼承人)」公同共有20分之1,吳陳絲絹20分之1,「黃麗芳(即黃劉炫妹之繼承人)、黃志偉(即黃劉炫妹之繼承人)、黃琮筌(即黃劉炫妹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10分之1,「吳春成(即劉以忠、吳選之繼承人)、劉仁龍(即劉以忠、吳選之繼承人)、吳仁城(即劉以忠、吳選之繼承人)、劉素芬(即劉以忠、吳選之繼承人)、吳淑華(即劉以忠、吳選之繼承人)、吳若竹(即劉以忠、吳選之繼承人)」公同共有20分之1,「朱昱誠(即朱榮村、朱錫卿之繼承人)、朱昱瑋(即朱榮村、朱錫卿之繼承人)、朱錫麟(即朱榮村之繼承人)、朱錫傳 (即朱榮村之繼承人)、朱惠真(即朱榮村之繼承人)」公同共有20分之1,陳郭秀霞20分之1,陳繼承20分之1,陳欽輝20分之1,彭梅英20分之1,傅湘敏20分之1,王方玉霞20分之1,許順興20分之1,鄭秀琴20分之1,曾綉絜20分之1,葉宸芳20分之1。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使用情形 一、拍賣標的3204建號建物現作為市場使用,該空間為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1段107巷45之1號及43之1號打通之開放空間,當初係由上開建物之所有權人決定作為攤位使用,以抽籤決定攤位位置,無成立管理單位,現今剩餘二攤位(水果攤及雞蛋攤)有營業使用,共有人間就攤位分配位置並無書面契約,亦無編號,拍賣持份配對之攤位數亦不確定。債務人林萬成之攤位據其妻子稱係位於大安路路口第四根樑之下方,靠近兩扇鐵門處(靠西向鐵門之左側鐵門)。債務人吳陳絲絹之攤位位於市場最內側,靠近建物旁巷子之攤位,位於第六根樑與第三根柱子處。債務人陳郭秀霞之攤位位於靠近第一根樑旁。債務人林劉素玉之攤位現用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股 別:知股擬 判:擬 判以販賣雞蛋。因前揭攤位位置係債務人或第三人陳報且無書面契約,且部分債務人之攤位經通知迄未回覆其坐落位址,如有爭議,拍定人應自行解決,拍賣持份之攤位數如有爭議,拍定人應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8月20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39299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0年3月9日會輻字第1100002795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4年8月21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43069408號函覆,查詢未有非自然死亡情形;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8月28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149333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債務人陳報之攤位分配位置,有部分位於3204建號建物範圍之外,攤位分配與所有權之表徵並不一致,且各攤位間並無明確隔離之構造物存在,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建物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建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建物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四、拍賣之4875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8月22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46035731號函覆,該建物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拍照列管,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4,6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93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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