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萬華區.莒光726
本息平均攤還估算,未計寬限期、開辦費、火險等;實際條件依承貸銀行核定。
土地與建物常「併付拍賣」,須一次投標全案;實際投標金額與範圍以拍賣公告為準。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使用情形 一、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722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臺北市萬華區萬大路25巷20弄2號後方之梯形土地,其上有道路(18弄)及部分鐵皮棚架;726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臺北市萬華區萬大路25巷20弄6號後方之土地,其上有道路(18弄)及部分鐵皮棚架。本件僅拍賣土地,上開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地上物坐落基地之法律權源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二、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文件,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又本件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該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二、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3月13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26089805號函,722、726地號土地係58使字第1569號使用執照(57建(雙園)(汕)字第2號建造執照),因係拍賣建物之基地,故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條第3項規定,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即建物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之範圍內,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按專有部分比例承買之,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如有多數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因承買計算比例及法律關係複雜,確認承買比例可能須多時日,故拍定人有無法於短時間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可能,請應買人注意。於拍定後經公告,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人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條第三項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另通知土地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民 事 執 行 處司法事務官 曾芳綠 決行函 稿 代 碼:5.17.2 應買公告(特別變賣公告應買)(強81)股 別:樂股擬 判:擬 判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9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自動擷取自拍賣公告 PDF,可能有斷行或格式誤差;一切以法院公告 PDF 正本為準。
完整查封筆錄正本請至管轄法院民事執行處閱卷;本站僅整合公開公告。
資料更新:1 小時前|彙整自政府公開來源,可能與最新公告有出入。 投標前請至管轄法院查證公告、查封筆錄與不動產標示,並實地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