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坪林區.厚德岡坑94
本息平均攤還估算,未計寬限期、開辦費、火險等;實際條件依承貸銀行核定。
土地與建物常「併付拍賣」,須一次投標全案;實際投標金額與範圍以拍賣公告為準。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使用情形 一、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拍賣標的1-10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坪林區厚德岡坑9號之1建物之東南方約850公尺處,其上為道路與雜木林地;標的37地號土地位於前開建物之東南方約430公尺處,無路可達,其上均為雜木林地。上開2筆土地之使用分區皆為保安保護區。 二、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三、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及本件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二、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應買人應買。 三、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484,000元。 四、保證金新台幣:97,000元。 114年司執字185546號 財產所有人:黃國瑞函 稿 代 碼:5.17.2 應買公告(特別變賣公告應買)(強81)股 別:荒股擬 判:擬 判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應買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新北市 坪林區 厚 德 岡坑厚 德 岡坑94 4433 16分之1 96,000元備考2 新北市 坪林區 厚 德 岡坑厚 德 岡坑99 4588 16分之1 100,000元備考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使用情形 一、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拍賣標的94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坪林區厚德岡坑9號之1建物之東北方約280公尺處;標的99地號土地位於前開建物之東方約130公尺處,上開2筆土地皆無路可到達,其上均為雜木林地;其土地使用分區皆為保安保護區。 二、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三、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及本件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二、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應買人應買。 三、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196,000元。 四、保證金新台幣: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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