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中山區.中山167
本息平均攤還估算,未計寬限期、開辦費、火險等;實際條件依承貸銀行核定。
土地與建物常「併付拍賣」,須一次投標全案;實際投標金額與範圍以拍賣公告為準。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使用情形 一、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拍賣標的4558建號建物為中山區林森北路604號,604號、606號之1、2樓為打通狀態,604號建物位於進入大門之左側,建物外掛有招牌綺麗珊瑚珠寶,據建物現有使用人周美珠陳述該招牌為前房客所有,其與第三人呂憶菁因與債務人有債務關係,債務人自112年2月開始將系爭建物之1、2樓部分讓其與第三人呂憶菁使用迄今;依鑑價報告所示,系爭建物為4層樓透天建物,且經法院現場履勘該建物之3、4樓目前亦有人居住使用,4樓有內梯通往頂樓;標的11035建號建物為增建部分,包含1、2、3、4樓後方及4樓頂。另依第三人洪為函 稿 代 碼:5.17.2 應買公告(特別變賣公告應買)(強81)股 別:荒股擬 判:擬 判杰、洪睿宇陳報因債務人與其家族間有債務關係,債務人承諾將系爭建物之2樓全部交予第三人洪為杰使用、建物之4樓全部交予第三人洪睿宇使用,其等自106年起已占有使用迄今。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9月4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41537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9月5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155613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4年9月8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43075336號函覆,經本分局派員查訪,在場人表示無相關非自然死亡情形。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係拍賣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惟該建物於查封前業經第三人占有使用迄今,故拍定後不點交;另拍賣之11035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9月17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46039092號函所示,標的11035建號建物即1、2、3、4樓增建部分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為防火巷及其他(天井),為其他特殊專案情形處理,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33條:其建築完成時間無法判斷且其材質非屬新穎者,得拍照存證;4樓頂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為屋頂,屬既存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25條:既存違建應拍照列管,是拍定人須自負日後恐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應買人應買。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112,91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22,59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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