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大安區.辛亥40-3
本息平均攤還估算,未計寬限期、開辦費、火險等;實際條件依承貸銀行核定。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使用情形 一、民國110年3月17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0地號土地其上為樂業街151號至153號及安居街45號(美佳牙醫診所)至51號建物坐落;110年3月17日查封時,第三人洪○聖稱6554建號建物由台灣產健股份有限公司承租,經營「良食生活」,租賃期間自109年11月1日起至110年10月31日止,後本件於112年3月23日履勘時,6554建號建物外觀懸掛養生老麵饅頭店,惟屋內無裝潢亦無物品。110年5月11日假扣押保全程序至現場測量時,地政人員表示6554建號為兩民 事 執 行 處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決行函 稿 代 碼:5.17.2 應買公告(特別變賣公告應買)(強81)股 別:辰股擬 判:擬 判戶打通,有至地政辦理建物合併,故只有一個建號,經檢視有增改建情形。另據第三人王○勝民國114年4月21日陳報到院稱,其於105年4月10日向李景美承租6554建號建物,租賃期間自105年4月10日至120年4月9日止,租金為每月40,000元;嗣又由承租人王○勝轉租與第三人鄭○ 達,現做經營「來一籠湯包」使用,租賃期間自114年4月1日至115年8月31日止,租金為每月50,000元;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40地號及40-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第三種住宅區。 二、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3月2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26095274號函覆,40地號土地係73使字第第0918使用執照(72建字第0007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復依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112年3月31日北市大地登字第1127003980號函覆,40、40-3地號土地及其上6554建號建物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一併移轉。 三、拍賣之7364及7367建號建物為6554建號建物之增建,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7364建號建物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9月30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36044431號函,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33條規定,違建完成時間無法判斷,且其材質非屬新穎者,得拍照存證辦理;7367建號建物另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7月14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46031964號函,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上開增建均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四、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3月28日北市消調字第1123013173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2年4月6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23048710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4月6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26105294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經核能安全委員會113年9月16日核輻字第1130014182號函覆,「臺北市大安區樂業街155號」建物經該會偵測屬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五、上開建物於115年6月9日發生火災,造成一人受傷,經本院同年7月23日履勘,現場已恢復水電,屋內僅剩部分廚具及物品,有火災痕跡、牆面燻黑情形,請投標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徵求應買,請應買人應買。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43,081,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8,62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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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與建物常「併付拍賣」,須一次投標全案;實際投標金額與範圍以拍賣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