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中和區.南勢段0341-0000
本息平均攤還估算,未計寬限期、開辦費、火險等;實際條件依承貸銀行核定。
1.地上現為雜草地、磚造平房等使用。 2.本案為共有土地,他共有人依法有優先購買權。 3.本案地上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倘經地上建物所有權人依民法第425條之1第1項及類推適用同法第426條之2或土地法第104條規定,訴請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及塗銷土地移轉登記,取得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承購人同意解除土地買賣關係、回復國有登記及無息退還土地買賣價金。 4.以書面方式按現狀點交,地上物概由得標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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