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南區.鹽埕段
本息平均攤還估算,未計寬限期、開辦費、火險等;實際條件依承貸銀行核定。
1.地上為他人占建鐵皮造平房、棚架、庭院等,以書面方式按現狀點交,地上物概由得標人自理。 2.本案290-1128、306-13、306-14地號土地業經建管單位核有與毗鄰同段297、297-3地號私有地合併使用需要,標脫後合併範圍內私有地所有權人得依規定主張優先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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