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鳳山區.五甲段0445-0000
本息平均攤還估算,未計寬限期、開辦費、火險等;實際條件依承貸銀行核定。
1.抵稅土地。 2.採現狀標售,地上為他人佔建鐵皮磚造平房、加強磚造2樓、磚造平房(多棟)、圍牆內及鐵皮波浪圍籬內庭院、水泥地(部分作為出入巷道)、花卉、樹木、劃設停車格(部分停車)等,以書面方式按現狀點交,地上物概由得標人自理。 3.地上通道使用部分,應依相關主管機關規定使用或維持暢通。 4.倘經地上尚未辦登記建物所有權人依民法第425條之1第1項及類推適用同法第426條之2或土地法第104條規定,訴請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及塗銷土地移轉登記,取得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得標人應同意撤銷買賣關係及土地買賣價金無息退還。 5.本案土地共有人依法有優先承購權。 6.地上樹木倘屬高雄市特定紀念樹木保護自治條例所規定列管受保護者,應依該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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