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林邊鄉.光林段0095-0000
本息平均攤還估算,未計寬限期、開辦費、火險等;實際條件依承貸銀行核定。
1.抵稅地。 2.地上為他人占建中山路34號、磚造鐵皮平房、磚造平房、棚架、泥土地、雜草等,以書面方式按現狀點交,地上物概由得標人自理。 3.本案土地共有人及共有人之繼承人依法有優先承購權。 4.倘經地上未辦登記建物所有權人依民法第425條之1第1項及類推適用同法第426條之2或土地法第104條規定,訴請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及塗銷土地移轉登記,取得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得標人同意撤銷買賣關係,及土地買賣價金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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